对豫章书院关押学生案探讨
“江西南昌豫章书院体罚学生”事件,2013年9月3日,小罗送到了豫章书院读书,结果刚进学校大门,校长吴军豹就安排学校教官及管理人员,将小罗关押在大门左边的小黑屋,二十四小时不让出门,只有‘大厕所’才让出来,小便都要尿在小黑屋里
他的父母认为孩子教育应该归学校,平时也忙于工作赚钱,并没有对学校进行过多了解,据了解,就读该校的不少人家庭经济条件都不错。在家长看来,这些孩子平时不好管教,如果不去豫章书院,没有其他更好的去处。目前,警方正在调查,也向学校负责人吴军豹了解了情况。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丧失了自由,持续的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剥夺他人自由必须具有非法性,公安机关,检察院采取的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登强制措施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不会构成本罪,本罪要求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仍然采取此行动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刑法》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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