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刑辩是一门艺术
刑辩是一门伸张正义、唤醒激情的艺术。以下我就从制度层面谈一谈对当下我国刑事辩护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一、刑事辩护的技巧
随着刑事裁判活动的诉讼化改造,刑事辩护在审判中的到了充分的发展。律师除了可以做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还可以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除了通过实体程序来进行辩护,还可以通过程序方面来,改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地位。包括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及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来质疑对方的证据。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人还可以向最高法提出辩护意见,并当面讯问被告情况。
除了审判程序以外,刑事辩护的向审前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特别程序寻找辩护的技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这样律师可以尽早与犯罪演艺人取得联系,然后了解案情,防止侦查机关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另一方面可以更加全面的了解案情,有针对性的调查搜集证据。
二、刑事辩护的内涵相当丰富
除了辩护空间的拓展以外,律师的作为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越来越受到强调和尊重,辩护权利的内涵也得到了更多的阐释。在侦查期间,律师可以会见在押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咨询并享有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在审查起诉期间,律师可以申请阅卷、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庭审期间,经授权辩护律师可以代行除最后陈述以外被告人所有的诉讼权利。
随着刑事司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过程中,审判慢慢从审问式走向对抗式,法官对庭审程序的绝对控制逐渐让位于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发挥的能动作用。对辩护律师来说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走向实质化的庭审提高了辩方整体的诉讼地位,但也对辩护人的辩护效果和辩护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7年2月1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不出庭,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也就意味着过去那种完全围绕着案卷笔录进行法庭调查的庭审模式一去不复返了,要达到有效辩护的要求就必须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实施交叉询问。辩护律师必须提高自身的辩护能力,尽量从
三、对辩护者权利仍然保障不完全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以来的一系列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不仅大大扩大了辩护律师的诉讼参与范围,但是现实中侵犯律师辩护权利的现象是否停止了呢?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切实得到保障?答案是否定的。其原因在于司法机关违法办案、侵犯律师权利的行为几乎得不到任何有效制裁,法律明确规定的辩护权利没有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这种情况在审前程序中尤为突出。例如,在会见在押嫌疑人的问题上,刑事诉讼法尽管确立了持三证48小时内无障碍会见的规则,但是如果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一律要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或者看守所以手续不符合有关内部规定为由拒绝会见的,法律对此几乎没有确立任何明确的制裁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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