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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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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第二十六节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五十一条 【轻处、重处特别规定】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

按人数计算量刑格与按次数计算量刑格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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