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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强奸罪
第十三节强奸罪
第一百零五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强奸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强奸妇女2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三)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六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轮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轮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轮奸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
强奸妇女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第一百零七条 【奸幼的重处规定】奸淫13至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重处5%。
第一百零八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二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