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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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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妨害公务罪

第二十一节妨害公务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妨害公务行为情节一般的;

(二)妨害公务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的;

(三)拘役、管制、单处罚金能实现刑罚价值的;

(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犯罪是因不规范的执行公务行为引起,且无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除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一) 致执行公务的人员轻伤等严重后果的;

(二)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故意犯罪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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