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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某市一起重大抢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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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武汉律师-武汉刑事律师  阅读:

    2000年12月8日晚10时许,在某市某单位院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抢枪案。该市公安分局民警李某被犯罪分子用铁锤打昏,l支手枪和6发子弹被抢走。公安干警经过细致的侦查后,证据指向租住该单位地下室的外来人员钱某。据查钱某是湖北籍农民,曾有犯罪前科。在该市居留期间,不务正业,曾因倒卖淫秽光盘被劳教过。而且在案件发生后次日,钱某就没回过地下室。12月3l日晚6时许,干警赵某身着便衣在该市火车站的人流中发现急着买票的钱某,当即将其按倒在地,带上手铐,押至铁路派出所,准备过完元旦再审。2001年1月2日上午,李某的好友干警孙某听说钱某被抓住,急忙到铁路派出所提审钱某,第一句话就说:钱某,你老老实实交代你的犯罪行为。钱某回答:我是好人,你看我的身份证,我买票回老家过年,这也犯法吗?孙某接过身份证,上去就一脚,写道:让你不老实。钱某不服气的说:好,我老实,那你能不能让我打个电话给家里?孙某说:不行,你不老实交代,就在这呆着吧。说完,就离去,并随手将钱某的身份证扔掉。1月3日赵某上班后立即补办了钱某的《拘留证》,钱某无奈也只好按了手印。

  【问题】

   1.本案中,公安机关有无违反诉讼程序的地方?

   2.如果钱某是乡级人大代表,拘留钱某要适用怎样的程序?

   【考点】

   拘留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答案】

   1.本案中,公安机关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的地方:

   (l)公安人员拘留钱某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错误,应当将犯罪嫌疑人钱某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2)分局领导决定过完元旦之后再审问钱某错误,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公安人员拘留钱某不依法通知他的家属错误,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4)公安人员孙某单独讯问钱某错误,应当由两名以上公安人员讯问;孙某首先就让钱某老老实实交待犯罪行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首先讯问钱某是否有犯罪行为。

   2.某区公安分局应委托钱某单位所在地某县公安机关向钱某所属的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法理分析】

   1.(l)《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手印,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按手印,侦查人员应该注明。另外,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即押至派出所。公安人员赵某未依法办理《拘留证》,也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钱某一直就被非法羁押。直到1月3日干警赵某上班才补办《拘留证》,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

   (2)《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本案犯罪嫌疑人钱某于2000年12 月31日6时被拘留,应在2001年1月1日6时前被讯问,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3)《刑事诉讼法》除64条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本案中,公安人员在无碍侦查的情况下,不依法通知钱某的家属是错误的。

   (4)《刑事诉讼法》第91条、92条、93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而且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他陈述犯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他作无罪的辩解。本案中,孙某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违法的,讯问过程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拘留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拘留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报该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安(检察)机关并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拘留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的犯罪报疑人,可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也可委托该级同级的公安(检察)机关报告;拘留担任乡、镇人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公安(检察)机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如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本辖区之外的人大代表,则应委托该代表所属同级公安(检察)机关履行报告事宜。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钱某是湖北籍某县农民,则应委托钱某住所地某县的公安机关向钱某所属的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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