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股权是否应该定罪 http://www.666148.com/
本刊8月18日刊出报道《富婆故事:奇女子编织的财富童话》之后,侵占股权是否构成犯罪引起了法学专家的议论。法学界的倾向性看法是,侵占股权构成犯罪。
股权能否成为犯罪对象
在周萍芳案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股权存在正负值的变化,所以股权不能成为犯罪对象。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袁长夫不同意这种说法。他说,股权可以成为犯罪对象,这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实际运用,而且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
股权也叫股东权,是股东因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综合,其中最根本的权利就是财产权。而财产权利正是我国民法,乃至刑法保护的客体,谁侵犯了这种权利,谁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股权有正值、负值的变化,与股权是否能够成为犯罪对象是不同的法律问题,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袁长夫解释说,正值、负值是基于股权本身的价值所作的认识判断,是是否构成犯罪的数额依据,它对股权是否能够成为犯罪对象没有任何影响。出资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享有财产权,股权为负值就等于出资人的收益为零,即使股权为负值,出资人也无须就负值部分再承担责任,因此,对于股权的持有人来说,股权收益永远不会有负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也赞同上述观点。他认为,股权是财产权的表现形式之一。非法将他人的股权转到自己名下,就是直接侵吞了他人的财产,这与将他人的现金非法占有并无二致。
侵占股权构成何罪
对于这个问题,专家们的普遍看法是,侵占股权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
谢望原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之对象乃是“财物”。所谓“财物”,包括有形之物与无形之物,其中包括股权。
袁长夫则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了这一问题。他说,公安部经侦局经征求高院、高检、人大法工委等部门意见,于2005年6月24日下发了工作意见。根据该意见,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副主任戴蓬认为,周萍芳受北京中绿公司委派经营管理安徽中绿公司,其身份可视为北京中绿公司的工作人员。其通过伪造签名、虚构股权转让协议、伪造安徽中绿公司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文件,将公司股权置于其丈夫名下的行为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北京中绿公司财产的故意。如果周萍芳系安徽中绿公司聘用,则其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因其侵占的股权并非是安徽中绿公司的财产,充其量是周萍芳代为“保管”的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为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