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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餐馆”假摔”索赔应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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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武汉律师-武汉刑事律师  阅读:

到餐馆假摔索赔应定敲诈勒索罪  http://www.666148.com/

2007年8月31日,中国法院网《案件点评》栏目刊登了丁吉生撰写的《从本案看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异同》一文,案情如下:2007年2月,王某、张某、刘某经预谋后,利用王某有左臂习惯性关节脱臼的毛病,去敲诈某餐馆一笔钱。王某、张某来到某餐厅内就餐时,王某趁无人注意,佯装摔倒在地面的湿滑处致左臂受伤,王某、张某以餐馆地面滑造成摔伤为由要求餐馆老板赔偿,并扬言如若不赔偿就去消费者协会告状、带人来砸店等等。餐馆老板要求上医院先检查看一下伤势,此时,假装在一边观看的刘某出来做调停,劝导双方大事化小,不如就地私了,餐馆老板觉得自己确有责任,为了不影响生意,尽快了结此事,在刘某的协调下,与王某、张某达成协议:由餐厅给付赔偿金3000元,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的协议。三人得款后各分得1000元。   

    该文认为,餐厅老板交付钱财并非出于其精神受到强制,而是其主观上处于一种被蒙蔽的状态,产生错觉认识,以致自愿赔偿消费者王某损失,取财手段应系诈骗,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认为王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暴力或其他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提供财产利益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诈骗罪所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的方法或手段不同。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而诈骗罪则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导致被害人出现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虽然都是利用被害人的瑕疵意思而取得其财物,但被害人产生瑕疵意思的原因不同,前者是由于受胁迫,后者则是因为受骗。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之所以交付财物是由于恐惧;而诈骗罪的被害人之所以交付财物是因为对行为人的信任

    因此,在区别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时,主要不是看有没有欺骗行为,而是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的手段,还是以威胁的手段。本案中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被害人为正常营业不愿出现纠纷的畏惧心理,给被害人造成特殊的心理恐惧。先口头恫吓,称如若不赔偿就去消费者协会告状、带人来砸店等方式,被害人为正常营业不得已给付财物给行为人。虽然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故意制造在餐馆地面的湿滑处左臂摔伤的假象,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从本质上来说,其虚构事实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慌,好进一步威胁、要挟使其就范,致使被害人餐厅被迫与王某等三人达成由餐厅给付赔偿金3000元,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的协议,以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当然,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角度来看,也可以作为判断区分两罪的方式。   

    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不情愿地交出财物。当事人不是被骗自愿而是基于不愿起纠纷以致影响餐厅经营害怕的心理处分自己的财产,王某等三人最终取得财物采用的是威胁的手段。所以,从行为特征上来说,其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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