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殴时捡走被殴打人掉落的手机如何定性http://www.666148.com/
案情:叶某因故与梁某有过节,遂邀集冯某、林某等人(另案处理)在酒吧门口对梁某进行围殴。其间叶某发现梁某的手机掉落在距离梁某约50厘米的地上,趁其他人不注意,把梁某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捡起藏匿。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叶某伙同他人对梁某进行殴打,是导致梁某的手机掉落在地上的直接原因。此时,梁某因被围殴无法及时捡回手机,叶某趁机将手机捡走。因此,叶某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使用了暴力方法,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叶某所捡走的手机是梁某遗失在地上的财物,属于侵占罪中的“他人的遗忘物”。叶某捡走手机后不归还梁某,符合侵占罪中“拒不交还”的行为特征。
第三种意见认为,叶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叶某在殴打梁某的过程中,发现其手机掉在地上,遂产生非法占有该手机的故意,并在没有其他人注意的情况下将手机捡走,是一种秘密窃取的手段。因此,应定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第一,叶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尽管叶某兼有“使用暴力方法”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从主观上看,叶某对梁某使用暴力的目的只是报复出气,并不是占有其手机,叶某不存在抢劫的故意。
第二,叶某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首先,叶某捡走的手机并不属于侵占罪中的“他人的遗忘物”。刑法中“遗忘物”一般是指由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而失去占有、控制的物品。本案中,梁某由于受到殴打,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手机掉到地上,因此也不存在忘记捡回手机的主观过失。其次,侵占罪的犯罪故意是一种在合法持有后才产生的侵吞故意,客观上表现为“拒不交还”。本案中,叶某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接触手机前,其捡走手机后一直由自己使用,这是非法占有手机的过程,而不是“合法持有”之后“拒不交还”。因此,叶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叶某趁他人没有留意捡走梁某的手机,是一种在盗窃故意支配下的秘密窃取行为。从手机掉落的位置来看,尽管已脱离梁某的裤袋,但距离梁某仅50厘米,该手机仍在梁某可控制范围之内。梁某失去对手机的控制,实质上是由叶某的窃取行为造成的。叶某见到手机从梁某身上掉落以后,立即捡拾起来,没有被梁某及其他人发现。因此,叶某是出于盗窃的故意,并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了梁某的手机,构成盗窃罪。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叶某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