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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向他人食物投放铅粉引起中毒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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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武汉律师-武汉刑事律师  阅读:

多次向他人食物投放铅粉引起中毒如何定性http://www.666148.com/

案情:张林系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人,与同事李清同住一个宿舍,因李清家属到来,李在未与张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在房内安了一张床,供其子女居住。张林对此很恼火,为了达到把李逼走的目的,张利用工作之便,将其经手的二氧化铅和金属铅加工成粉末,趁李家人不备,将少量铅粉多次投放于李家使用的调味品和汤菜内,李全家不同程度中毒。期间李因中毒状况相对严重,曾三次住院。李家后感怀疑,遂到公安局报案。当张林再次投放铅粉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害人李清食物性铅轻度中毒。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理由是:张投放毒物引起李全家不同程度中毒,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特征。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伤害罪。理由是:被告人投毒伤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只造成李中毒。因此,应定故意伤害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主要根据是:

1.投放危险物质罪指采用投毒等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本案张林主观故意并不具有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这一特征。其所以投毒,是因为对李私自设铺占房不满,进而欲把李赶走,以达到个人占住此房的目的。因此,被告人投放毒物在李家食物内,其侵害对象是特定的。2.从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看,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而伤害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人身健康。张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被害人一家的身体健康。3.从犯罪客观方面看,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地点和投放危险物质的范围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定情节;而故意伤害罪是实施足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张使用的毒物是在李家单独使用的食物内,对象特定,而未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本案被告人张林应定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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