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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内容与程度及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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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武汉律师-武汉刑事律师  阅读:

 在查获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虽已查获行为人携带有毒品但行为人辩称不知自己携带的是毒品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毒品犯罪故意的认识进而对其行为以对毒品犯罪处理,一直是司法机关颇感棘手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解决这一问题,既涉及刑法上相关理论的理解,也涉及到证据学相关问题的考量。在此,我仅从刑法角度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内容a

理解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内容,应当遵循刑法第14条中犯罪故意中明知的规定。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于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内容,理论上通常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本身的认识;二是行为人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评价性认识。就毒品犯罪来说,所谓对构成要件事实本身的认识,可以简单概括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持有的行为对象为毒品。由于毒品的具体种类较多,又涉及到专门的知识,而毒品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大多为一般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对象究竟为哪一种具体的毒品,只要能够证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对象为毒品就可以了。所谓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评价性认识,虽然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是社会危害性认识,有的认为是违法性认识,有的认为既可以是社会危害性认识也可以是违法性认识,但由于毒品犯罪属于行政犯,因此,毒品犯罪中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评价性认识应当指违法性认识。一般来说,由于禁毒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涉毒案件的报道,社会大众对于毒品系违禁品以及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持有毒品系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有所认识,通常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象属于毒品,就可以认定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证据证实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对象为毒品,就可以认定其具有毒品犯罪的故意,而不需要再专门证明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但是,也应注意,实践中确实可能有少数人不知道毒品系违禁品,也不知道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持有毒品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因而在行为人提出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某种物品是毒品且不知道持有这种物品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要认定行为人具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司法机关还应当收集证实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证据。

二、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查获行为人携带毒品但行为人辩称不知自己携带的是毒品的案件,司法机关要认定其行为构成毒品犯罪,当然要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确实明知自己携带的是毒品,不能因为证据收集困难就人为降低证明的标准或者采取不适当的推定的方式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携带的是毒品。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行为人携带内藏毒品的其他物品的涉毒案件,虽然行为人辩称不知自己携带有毒品,但司法机关往往根据行为人收取的费用、是否采取了逃避检查的手段、在被查获时是否有异常的表现以及其他情况,就推定行为人知道自己携带的是毒品,而对行为人以毒品犯罪处理。我认为,尽管根据案件中的一些异常的事实可以判定行为人知道自己携带是违禁品,但由于违禁品的种类繁多,因而仅根据一些异常的事实就推定行为人知道自己携带的就是毒品,恐怕是不妥当的。其实,这一问题通过对刑法上明知含义的科学理解就可以解决,而不需要采取上述降低证明标准或者推定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与行为结果的联系形式不限于必然一种,还包括可能的形式。因而在刑法上,不能只将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造成危害社会结果这种情况作为犯罪故意,还应当将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结果这种情况作为犯罪故意对待。在可能联系的情况中,决定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的因素有多种,其中应包括行为人因对行为对象的不确切认识而产生的对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只有可能性联系的认识。因此,在理解刑法上明知行为对象的问题上,可以将明知理解为既包括确切地知道行为对象存在,也包括知道行为对象可能存在这两种情况。就上述涉毒品案件而言,虽然不能根据案件中的异常事实直接认定行为人知道自己携带的就是毒品,但由于根据这些异常事实完全可能判定行为人知道自己携带的是违禁品,同时根据社会常识,行为人也知道毒品是违禁品的一种,因而就可以得出行为人知道自己携带的违禁品可能是毒品的结论,进而认定行为人具有毒品犯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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