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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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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武汉律师-武汉刑事律师  阅读: 488

最近几个月,佘祥林冤案成为人们议论的一个热门话题。这一冤案留给我们的教训是十分惨痛的。本来,案件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时,该院就已发现有几大疑点,并且认为不排除被害人死者)有出走的可能性,因而将案件发回重审。但事隔两年后,京山县法院在未获取新的证据的情况下,采取一个折中的办法,仍然认定被告人有罪,只是将死刑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人们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既然法院已经认识到被告人存在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为何还要将其定罪判刑呢?这涉及到对疑罪(即行为人有可能犯了罪也有可能没有犯罪)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还牵涉到如何看待司法公正的问题。

 过去,司法机关在处理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要惩罚犯罪害怕采取疑罪从无的原则会放纵犯罪,因而,对一些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也不轻易做无罪处理,大多是采取疑罪从有(即认定为有罪)但在处刑上留有余地(一般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处理办法。究其缘由,既有的影响,也有传统观念的束缚。把重罪犯当敌人看待,不能让敌人漏出法网是过去长期形成的的司法观念;另外,善恶报应的观念也早已深入人心。如果某地发生了杀人之类的重大刑事案件,罪犯没有被抓获、没有被判罪,就认为正义没有得到伸张。因此,司法人员担心,将有可能犯了罪的人放掉,不好向社会公众交代。如果原告一方上访闹事还会影响社会安定。于是,便在证据不足甚至漏洞百出时设法结案,有的甚至生拉硬拽地办铁案,人为地排除翻案的可能性。

  但是,疑罪从有的后患无穷,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冤错案件,大多与此相关。如果采取疑罪从无的原则,佘祥林之类的冤案大多不会发生。此其一。其二,疑罪从无是不得已的最佳选择。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件错综复杂,司法人员是人不是神,疑罪案件难免会存在。处理这类案件通常会面临两种风险:即错判与错放。错放只是错误地放纵了有罪者;而错判则在使一个无辜的人误受刑罚处罚的同时,还可能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可谓是错上加错。两相比较,在没有更好的选择的情况下,宁愿错放也万不可错判。其三,从刑法理论而言,刑法既有保护国家所关切的重大法益的保护机能,也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保障机能。在通常情况下两方面的机能是一致的,不难同时得以实现。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比如处理疑罪案件时),应当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优先于社会保护机能。这一先进国家所公认的刑法原理也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疑罪从无的原则。

 采取疑罪从无的原则,会不会影响刑事司法的公正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固然,刑事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是,既不能罪及无辜,也不能放纵犯罪。而以证据不足为由使有可能犯了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这是否就意味着放纵了犯罪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在现代社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或处罚是刑事司法的最高准则。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即便其事实上还存在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也只能做无罪处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冤案的发生。而一个常出冤案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公正。正是从此种意义而言,疑罪从无也是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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