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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骗取财物的行为。
[刑法杂文]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本罪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而不论数额或其他情节。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信用证,简称L儿,是国际贸易中银行依申请人(一般为货物进口商)的要求,向交易对方发出的有条件地承诺付款保证,通过对方银行支付实现。各国银行之间再进行结算。这种方式将商业信誉提高 到银行信誉,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现行规则是国际商会信用证结算规则500号文本。
三、本罪为行为犯。当前我国此类诈骗表现为骗取信用证项下贷款,骗取信用证项下货物,信用证套汇融资,用假合同假仓单骗取代理人对外付款再取回国内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