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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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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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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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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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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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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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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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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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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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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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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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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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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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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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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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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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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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 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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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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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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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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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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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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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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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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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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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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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准的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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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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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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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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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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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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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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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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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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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
看守所
看守所
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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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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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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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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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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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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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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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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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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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延长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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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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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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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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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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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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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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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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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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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起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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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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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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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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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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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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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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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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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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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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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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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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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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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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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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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起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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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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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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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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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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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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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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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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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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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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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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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起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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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审查起诉后移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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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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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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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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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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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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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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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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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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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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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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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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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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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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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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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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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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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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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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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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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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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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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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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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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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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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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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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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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诉上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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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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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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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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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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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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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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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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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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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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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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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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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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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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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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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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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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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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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刑复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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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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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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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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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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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刑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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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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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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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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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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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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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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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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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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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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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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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25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166条)
6、本表除重新计算、查明计算、无期限的外,将用羁押期限639日。
7、本表每月以30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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