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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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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83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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