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2-09]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编辑武汉律师 http://www.666148.com/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陆续审理了一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案件,对于推动治爆缉枪专项斗争的深入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此类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活动,现就审理这类案件适用《解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解释》施行前,行为人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你认识毒品吗?麻果,K..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12岁少女寄养敬老院,武..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
·公安反腐禁令,首次提出..
·武汉律师,最高检:因生..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