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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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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武汉律师-武汉刑事律师  阅读: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3)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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