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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联合出台意见 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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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联合出台意见 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意见》强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生命线,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

    《意见》提出,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以下5项原则要求: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意见》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及时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严禁违法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它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要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固定工作。对与查明案情有关需要鉴定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应当及时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并将鉴定报告附卷。

    《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既要听取其有罪供述,又要听取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排除。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意见》要求,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辩护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存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

    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诉讼原则,既根据法律规定的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互相支持,通力合作,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把好死刑案件的质量关;同时,按照诉讼职能分工和程序设置,互相制约,以防止发生错误或者及时纠正错误,真正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意见》对公检法司办理死刑案的具体要求:

    公检法司四机关明确办理死刑案件应遵循五项原则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先后发现个别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刑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提出,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五项原则。

    公检法司办理死刑案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诉讼原则,既根据法律规定的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互相支持,通力合作,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把好死刑案件的质量关。

 

    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严禁刑讯逼供获取供述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公安机关战斗在打击犯罪的第一线,负责死刑案件的侦查,这是保证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基础环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强调,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时,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最高法院须采取四项措施确保死刑案件质量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人民法院负责对死刑案件的审判,这是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最后关口,责任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死刑案件质量。

    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临场监督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临场监督。

    执行死刑禁止游街示众 禁止侮辱尸体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

    公检法司有关负责人就办理死刑案件《意见》答问

    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最高法死刑核准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中伟来到位于东交民巷27号的最高人民法院,将一份近2000字的书面辩护意见交给法院工作人员———他所代理的案件,已经正式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进入死刑核准阶段。

 

    关注最高法死刑复核:承办法官均赴当地提讯了被告人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新受理的报请核准死刑的案件,承办法官均赴当地提讯了被告人,有的到案发现场对证据进行核实;对于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亲自接谈并制作笔录附卷。1月15日,审委会在讨论两起死刑复核案件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委托副检察长列席了会议。

    死刑复核:有的已核准,有的发回重审

    据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月1日起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这项工作进展情况如何,备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死刑复核工作依法严谨、规范、有序开展,进展顺利,高级人民法院报核的死刑案件,已有些被依法核准或者不予核准。

    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重大改革

    新华网北京2月27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作出重大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一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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