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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都市报》报道,4月7日下午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上一建行内,一个去银行取钱的客户,因与运钞车的押钞员发生言语冲突,被金融护卫中心的押运员一枪击中头部,当场死亡。
笔者认为该押钞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从案发现场分析,完全可以排除押钞员自卫的可能,储户虽与押钞员有过言语的冲突,但储户的行为是没有听从押钞员的制止,而是径直往外走去,其行为对押钞员的人身安全根本构不成任何威胁。
其次,押钞员所保护的对象——“钞票”,并没有受到非法侵害或者具有非法侵害的威胁,报道并没有提及押运的“钞票”当时所处的位置及状况,估计是尚在柜台内或已转移到运钞车中,但不管怎样,储户在与押钞员言语冲突之后,并没有对押钞员所押运的钞票有任何行为或企图行为,押钞员也就不存在为保护钞票而开枪的借口。
再次,从开枪时的情形分析,开枪前押钞员并没有鸣枪示警,也没有朝射击对象的次要部位射击,而是直接命中储户的头部,一击致死,可见,该押钞员当时的主观心态就是要将储户开枪打死,而不是想制止储户的某些行为,伤害或其他。
第四,开枪打死储户有无合理的理由。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一是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二是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据《南方都市报》报道,4月7日下午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上一建行内,一个去银行取钱的客户,因与运钞车的押钞员发生言语冲突,被金融护卫中心的押运员一枪击中头部,当场死亡。
笔者认为该押钞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从案发现场分析,完全可以排除押钞员自卫的可能,储户虽与押钞员有过言语的冲突,但储户的行为是没有听从押钞员的制止,而是径直往外走去,其行为对押钞员的人身安全根本构不成任何威胁。
其次,押钞员所保护的对象——“钞票”,并没有受到非法侵害或者具有非法侵害的威胁,报道并没有提及押运的“钞票”当时所处的位置及状况,估计是尚在柜台内或已转移到运钞车中,但不管怎样,储户在与押钞员言语冲突之后,并没有对押钞员所押运的钞票有任何行为或企图行为,押钞员也就不存在为保护钞票而开枪的借口。
再次,从开枪时的情形分析,开枪前押钞员并没有鸣枪示警,也没有朝射击对象的次要部位射击,而是直接命中储户的头部,一击致死,可见,该押钞员当时的主观心态就是要将储户开枪打死,而不是想制止储户的某些行为,伤害或其他。
第四,开枪打死储户有无合理的理由。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一是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二是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除此之外,是不允许使用枪支的。本案事发时,并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也就是说押钞员开枪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枪支。
笔者还注意到,该报道中还谈及金融中心的员工在网上发贴称,押运员的工作非常辛苦,收入低,工作精神压力大……的确,这些我们都应该体谅,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某些押运员存在的虚荣心理。大家都可曾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即使脾气再好的人,一旦开上了车,脾气就会大起来,坐在驾驶座上以后,别人就要以我为中心,行人、非机动车稍有不顺,就怒上心头,甚至开口便骂,手里握着枪的押运员也存在同样的“心理优势”,包括储户在内的所有“别人”都要以我为中心,对我不敬,就是要收拾你,否则就是对不起手里的“枪”,说白了,就是虚荣心在作怪。押钞员开枪打死储户的行为,应该就是故意杀人。
到银行办事碰到运钞车执行公务是经常的事,但是如果运钞车从储户的角度考虑一下,是完全可以避免这种冲突的,大多数的银行或储蓄所都有后门,也就是员工通道,如果运钞车运送钞票从后门出入,走员工通道,不就避免了与储户争夺“柜台权”和“行走权”了吗?当然,如果那样,可能会给运钞车带来很多的不方便,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分析,把一些方便让与给处于弱者地位的储户,我们的社会不是就可以少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