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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使宁夏一抢劫杀人犯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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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使宁夏一抢劫杀人犯伏法
 
    
   
    11月29日从吉林省来宁夏银川打工的孙洪星和荆某两人共同实施抢劫,致两女性一死一伤,孙洪星以自己未满18岁为由企图逃脱法律严惩,经过骨龄鉴定,孙洪星露出原形。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孙洪星上诉,依法维持原判执行死刑。
   
    孙洪星和荆某一同从吉林省到银川打工,因好逸恶劳被单位开除后,遂产生了抢劫的念头。2004年12月10日,孙洪星和荆某预谋抢劫并购买了刀具,当晚8时许,二人窜至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与文化街交叉路口东南角,看到被害人丁某正在等待红绿灯,孙洪星遂上前将丁某放在自行车车筐内的一只蓝白色手提包(内装手表、手机等物)抢走,并沿文化西街向西逃窜。丁某骑自行车追至文化西街48号楼院内将孙洪星拦住,孙洪星遂掏出匕首向丁某的胸腹部、背部连捅7刀逃离现场。丁某被一居民发现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晚10时许,孙洪星和荆某二人窜至兴庆区神林巷40号,孙洪星持刀威胁张某并夺其背包,张某随即大声呼救,荆某从背后抱住张某,孙洪星向张某连捅5刀。二人欲逃离时,被听到呼救赶来的群众抓获,张某受轻伤。
   
    孙洪星以自己未满18岁为由提出从轻处罚。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孙洪星2005年5月18日的骨龄进行鉴定,结果孙洪星骨龄为19.5岁左右,证实孙洪星在犯罪时已满18岁。法院依法判决孙洪星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荆某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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