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强奸犯罪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编辑武汉律师 http://www.666148.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2.13法释[2000]4号)

  (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你认识毒品吗?麻果,K..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270份DNA的背后―――科..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12岁少女寄养敬老院,武..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
·武汉律师,最高检:因生..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