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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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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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