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诈骗犯罪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编辑武汉律师 http://www.666148.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法释〔200012号)

第九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经营会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法律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你认识毒品吗?麻果,K..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12岁少女寄养敬老院,武..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
·公安反腐禁令,首次提出..
·武汉律师,最高检:因生..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