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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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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武汉律师 http://www.666148.com/

(1999·2·4公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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