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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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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武汉律师 http://www.666148.co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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